(原标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文件确认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化中药大健康工厂(一期)、“乌灵+X”产品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诉讼案件未对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