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该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亲属,资金来源为自筹,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