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补充公告)
兹提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告及《2025年度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函》,内容涉及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重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事项。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作出补充披露,罗会远先生、崔丽婕女士、王智瑶女士及康立女士已确认:就《上市规则》第3.13条所列各项因素而言具备独立性;并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业务中拥有任何过往或现时之财务或其他权益,亦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联人士无任何关连;于获委任或重选时并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性之因素。本补充公告属补充性质,不影响原公告及通函其他内容,应与原文件一并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