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连宗盛先生认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连宗盛先生认购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连宗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其控制的股份将超过30%,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股,且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收购的情形,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信息披露合规,无重大证券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