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并至少有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为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委员会主席要求召开会议。委员会主席或其他指定成员须出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准备回应股东提问。委员会职责包括: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董事会成员的物色、提名及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在相关通函中说明理由;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工作。公司应提供足够资源供委员会履职,必要时可聘请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职权范围于2026年3月26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