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就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维科控股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维科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68,493,150股A股股票,发行完成后其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合计持股比例将达37.39%,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股份,且本次收购经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本次收购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