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段雍、海南卓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豪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7名股东购买其持有的青海丽豪清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事项,作出说明。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报批事项;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有利于保持公司资产完整性及业务独立性;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重大不利变化,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