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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慈制药: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原标题: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就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发表意见。本次收购系甘肃国投以其持有的佛慈集团100%股权对甘肃药业集团增资,导致甘肃药业集团间接控制佛慈制药61.63%股份。本次收购前后,佛慈制药实际控制人均为甘肃省国资委,且经甘肃省国资委批准,属于国有资产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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