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于2026年3月6日,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订立定期贷款融资协议(“2026融资协议”),获提供不超过45,000,000美元(“融资A”)及人民币172,500,000元(“融资B”)的多种货币定期贷款融资。融资A和融资B的期限均为24个月,自各自提款日起计算。贷款须分阶段偿还:提款后12个月及18个月各偿还对应贷款总额的2%,余款于24个月届满时偿还;经贷款人同意,融资A的剩余款项可延长12个月偿还。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滨海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泰城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该融资协议项下责任提供担保。若发生特定控制权变动情形,包括泰达控股及中石化不再共同实益拥有本公司至少51%具投票权股本或维持管理控制权,或中石化单独持股低于20%,或天津市国资委对泰达控股失去控制权,则贷款人有权取消融资承诺并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偿款项。
截至公告日,泰达控股及中石化分别间接持有本公司约42.24%及29.56%的具投票权股份。只要触发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责任情况持续存在,本公司将在后续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