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包括:未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或已纠正;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及现任董监高未被司法机关或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无严重损害公司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无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