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程毅先生持有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6%股权事项,作出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资产定价公允,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不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