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作出的披露)
于2025年12月25日,淮北绿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建投集团”)订立框架协议,约定采购钢铁相关产品,协议有效期一年。同日,本公司下达采购订单,支付约人民币294.2百万元,用于购买指定钢铁产品,交付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0日。由于产品规格特殊、运输要求严格,叠加严重降雪导致道路中断,淮北建投集团未能按时交付。2026年1月15日,双方经协商确认,因不可预见的恶劣天气等因素,淮北建投集团将全额退款,截至公告日款项已退还。淮北建投集团由淮北市国资委全资拥有,据董事所知为独立第三方。因该笔款项在2025年6月30日占本公司总资产超过8%,构成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的垫款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识别并公告,属对规则误解所致的一次性不合規事件。为此,公司将组织董事及管理层进行上市规则专项培训,加强合规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