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董事会会议日期的澄清公告)
谨此提述高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董事会会议日期。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谨此澄清,由于疏忽引致之印刷错误,该公告中「末期股息」应为「中期股息」。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内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
代表董事會 高地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王娃娜 中国厦门,二零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王娃娜女士、陈纯女士、黄经胜先生及洪吉翔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岑政熹先生、杨敏达先生及桂诚慧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