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
于2026年2月11日,昌利(控股)有限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昌利财务有限公司(贷款人)与汇敏有限公司(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授出一笔金额为8,000,000港元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按年利率10%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并以位于香港的两个商业物业作为抵押品。借款人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由最终实益拥有人金汇教育有限公司持有,据董事所知,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该贷款协议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公平磋商基础上达成,条款属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由于贷款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9章,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需遵守相关申报及公布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