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审核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包括:本次募投项目中电池包壳体业务与公司现有主业在原材料、技术工艺、客户方面具有协同性,属于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研发中心项目在智能底盘和人形机器人领域的研发具备必要性,与主业协同性强,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芜湖项目和重庆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本次募投不会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