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健全,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