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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原标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事项,说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确认本次交易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次交易包括收购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认为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土地、反垄断等相关法律法规,资产定价公允,权属清晰,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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