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中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由北部湾港集团以其持有的华锡集团48.19%股份作价出资设立关键金属集团,并无偿划转其持有的华锡集团28.79%股份。收购完成后,关键金属集团通过华锡集团间接控制华锡有色56.47%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广西国资委,未发生变更。关键金属集团为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收购主体资格,且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