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北公司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信息披露义务已履行,未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本次交易为电投产融以资本控股100%股权与国家核电持有的电投核能股权进行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