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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标的公司使用“先声”商标和字号的权属问题进行回复。确认先声药业为“先声”商标及字号的所有权人,标的公司为使用权人,双方已明确约定使用权范围,不存在权属争议。本次交易完成后,商标所有权仍归先声药业,标的公司可继续在企业名称中长期稳定使用该商标和字号,利德曼将根据业务安排对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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