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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服务(01516.HK):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 (2) 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 条作出之公告内容摘要

(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 (2) 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 条作出之公告)

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516)发布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第13.51(2)(h)条及第13.51(2)(n)(iii)条作出披露。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汪孟德先生及非执行董事高曦先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书面通知,因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中国全资附属公司)于2022-2024年未能及时披露逾期债务信息,违反债券上市规则,上交所对融创房地产、汪孟德及高曦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通报中国证监会。董事会(除汪孟德及高曦外)已审阅相关文件,认为违规系融创房地产客观原因所致,汪孟德及高曦诚信勤勉,适合继续担任董事。董事会认为该纪律处分不会对本集团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汪孟德及高曦确认无其他须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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