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轻量化铝型材产能扩充、研发创新中心建设、智能化技术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