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底盘热控系统生产基地、年产800万套汽车用胶管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