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专项法律顾问,经核查确认:本所及本所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