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属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于1999年7月1日获董事会批准,并于2025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审核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须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具备会计专业资格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委员会召集人须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负责监督财务报告完整性、审查会计政策、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监督外部审计师的聘任、薪酬及独立性,并就财务负责人任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两次向董事会报告,审议事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财务负责人任免、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相关决议经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批。职权范围遵循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