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于2002年6月7日经董事会批准,并于2025年12月31日最新修订。提名委员会由四至六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须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不少于三分之一全体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政策,审查董事会结构、规模与组成,评估候选人资格,推荐董事及高管人选,并就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制定可计量目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提名政策执行情况、候选人遴选标准、对董事履职能力的评估等。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层提供资源,可聘请专业顾问,并须遵守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