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发现重大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