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出具法律意见书。深南电路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内容及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履行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信息披露等程序。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