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该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应在法定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组织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条件时可提议或自行召集股东会。股东会提案需属于职权范围并明确具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股东有权提出提案。会议通知须提前20日(年度)或15日(临时)公告,并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信息。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需经合法程序,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决议结果应及时公告,律师需对会议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