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交易)
华油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51)于2025年12月25日,其间接附属公司北京华油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人二十)与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二十。据此,出租人以人民币11,500,000元向承租人二十购买租赁资产二十(存放于新疆的油气开采设备),并将其租回,租期为36个月。租赁付款总额为人民币12,792,309元,包括本金11,500,000元及含增值税利息1,292,309元(年利率6.7%),按季支付。租赁期内资产所有权归出租人,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以100元名义价格回购资产。同时,双方签订顾问协议,承租人支付顾问费172,500元。廊坊华油为该交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支付保证金575,000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购置设备及补充营运资金。该交易与此前三项融资租赁交易合并计算后构成须予披露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