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资金拟用于磷氟资源高值化利用项目、5万吨/年磷酸二氢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