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洋科技关于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叶利明、徐凤娟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其在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已表示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该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