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进展暨公司一审胜诉的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025)浙08民初44号,驳回原告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亚中宁、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一审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判决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相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