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成员大部分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人为不同性别。提名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委任。成员任期由董事会决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亦可另行委任具备资格人士。提名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须发出适当通知,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会议可通过电子方式举行,决议以过半数票通过。书面决议经全体成员签署亦有效。会议记录由秘书保存并发送成员审阅。董事长、总经理、外聘顾问等可获邀出席会议,但仅委员会成员有权投票。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另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应股东提问。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物色董事人选、评估独立性、提出委任建议、支持董事会表现评估、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在年报中披露。若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函须载明选任理由、独立性依据、履职时间保障、专业经验及多元化贡献。委员会须会后向董事会报告,并在年报中披露活动及委任标准。委员会有权获取公司资料、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及充足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