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成员不少于三名,其中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秘书由公司秘书出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会议通知期一般为14天,议程及相关文件应提前至少三天送达。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多数票通过。委员会负责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董事任命、继任计划及独立性评估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还须定期评估董事履职情况,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执行情况,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委员会可获取充足资源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全体成员可联络公司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取资料。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席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