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苏州市新广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九),确认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管理层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内部控制健全,财务报告真实准确。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章程修订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及财政补贴情况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