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鞍股份关于财产保全进展情况的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与赤峰市富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案号(2025)内04民终384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赔偿修复费用7,288,645元及相关费用627,820.52元。此前公司已被判决赔偿其他损失合计8,474,625元及4,202,498元。本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涉案金额暂不影响日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