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 融资租赁交易)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01)于2025年12月5日宣布,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I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I,拟以人民币30,000,000元购入承租人II自有储能生产设备,并将该设备租回给承租人II,租赁期为12个月,总租赁款项约为人民币30,821,226元,包括融资租赁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收入(含增值税)约821,226元。此前,公司已于2024年12月30日与承租人I订立融资租赁协议I,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租赁期24个月,总租赁款约51,329,390元,含利息收入约2,329,390元。由于两承租人由同一最终实益拥有人控制,且交易在12个月内完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该系列交易合并计算后构成须予披露交易。承租人I及承租人II分别为浙江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南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均为独立第三方。董事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