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研发生产系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1号指引》相关规定,已履行董事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及信息披露等阶段性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