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针对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简阳海天的股东借款安排进行说明。简阳海天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资阳海天持有其93.1444%股权,其他47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6.8556%。鉴于发行人对简阳海天具有实际控制权,且自然人股东无关联关系,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向简阳海天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借款利率按五年期LPR或公司同期贷款利率孰高确定,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