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领导人员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了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及会议制度等内容。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须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