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等11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涉及资产权属清晰,定价公允,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及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