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等11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提升资产完整性,保持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