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等11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财务数据及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11.75%、14.08%、14.27%,均未超过50%,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均为卢元健、王延安,不构成重组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