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卢元方等11名股东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报批事项。交易对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持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