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海南美蘭國際空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经重续租赁协议(「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的专有词汇具有该公告所赋予的相同涵义。诚如该公告所载,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通函」),当中载有经重续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以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预期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后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或之前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