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委员会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由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提前14天发出,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决议以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书面签署的决议同样有效。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保存,并可供董事在合理时间内查阅。董事会主席、行政总裁或其他人士可获邀出席会议,但仅委员会成员有权投票。委员会主席或指定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股东提问。委员会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物色董事人选,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提出董事委任及继任建议,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委员会有权获取专业意见及足够资源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