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作为被告,因委托合同纠纷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25)苏13民终2855号。法院判决沭阳鑫优隆支付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业主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37.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1,985.00元。本金已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计提,对本期净利润无影响,利息部分导致净利润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