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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燃气(06661.HK):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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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会议事规则)

湖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该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出现法定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股东会提案需属于职权范围并符合法律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会议通知须提前20日(年会)或15日(临时会)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应以现场形式召开,并提供网络等方式便利股东参与。表决遵循关联关系回避原则,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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