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涉及新筑股份出售多项资产并购买蜀道清洁能源60%股权,交易完成后,蜀道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由24.50%增至68.1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蜀道集团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认购股份,且一致行动人在18个月内不处置原有股份,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